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市政府、市财政对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一、公开职责
本部门是部门预决算公开的主体,负责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责任,做好预决算公开后的说明解释工作。
二、公开时间
按照《预算法》、《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相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经预算主管部门批复的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之日起二十日内由各单位向社会公开。
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三、公开内容
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公开部门预决算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预算绩效以及国有资产占用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四、公开形式
应当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并永久保留;设立本部门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
五、涉密事项管理
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在依法公开部门预决算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
(二)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
(三)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