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
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1.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市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全市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研究制定我市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3.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4.对全市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5.负责应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6.负责应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7.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相关案件进行审查,是否追诉。
8.负责应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9.受理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10.对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1.对属于我市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
12.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13.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市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14.协同市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我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协同区级党委管理和考核我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
15.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16.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7.组织我市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合作,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工作。
18.负责其他应当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内设24个职能处室。
第二部分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情况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总计340,525,636.6元,与2017年决算相比减少67,207,723.22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84,791,602.2元,占83.6%;其他收入292,990.24元,占0.09%。
二、2018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情况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总计340,525,636.6元,与2017年决算相比减少67,207,723.22元,其中:基本支出159,364,823.67元,占46.8%;项目支出103,204,679.69元,占30.3%。
三、2018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262,276,513.12元,与2017年决算相比减少17,618,574.78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244,978,513.12元,其中:检察支出244,978,513.12元,其中:行政运行支出143,584,503.43元,主要用于部门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支出4,600,000元,主要用于部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支出;公诉和审判监督支出2,318,300元,主要用于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对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的支出;执行监督支出3,240,000元,主要用于部门对人民法院和监管改造机关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控告申诉支出1,000,000元,主要用于部门受理举报、控告、刑事申诉等方面的支出;其他检察支出90,235,709.69元,主要为全市检察机关专项办案及装备经费的使用。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423,000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8,423,0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8,295,000元,主要用于反映我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128,000元,主要用于反映我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8,875,000元,主要用于医疗保险缴费和医疗补助支出。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8,875,000元,包括:行政单位医疗支出6,306,000元,事业单位医疗支出160,000元,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2,385,000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24,000元。
四、2018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总计159,071,833.43元,与2017年决算相比增加2,487,833.43元,具体情况如下:
1、“工资福利支出”117,834,801.23元,其中:“基本工资”16,801,802.76元;“津贴补贴”31,125,889.35元;“奖金”16,660,460.34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410,192.79元,主要用于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绩效工资”1,204,061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8,295,000元;“职业年金缴费”128,000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8,086,737元,主要用于干警未休年休假补贴、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节假日之外加班补贴、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等支出。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113,078.42元,其中:
“离休费”3,317,469.35元;“退休费”1,178,772.9元;“生活补助29,913元;“医疗费补助”480,000元; “抚恤金”31,800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75,123.17元,主要用于列支本年追加发放的上下班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
3、“商品和服务支出”36,123,953.78元,其中:主要包括:“电费”2,141,554.2元;“邮电费”245,098.87元;“取暖费” 1,346,506.69元;“物业管理费”4,457,827.65元;“租赁费”577,380元;“培训费”315,218.4元;“其他交通费用”2,982,035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5,083,648.6元,主要用于市人民检察院安排的区院日常办案经费支出等。
五、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数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数36,123,953.78元,比2017年减少4,660,518.03元,降低11.4%。主要原因是:因落实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年初核定预算时划转至监察委转隶人员对应公用预算406万元,加之我单位厉行节约,导致本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减少。
六、2018年度部门决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和结转结余。
七、2018年度政府采购情况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4,161,211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7,772,514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6,388,697元。
八、2018年度预算绩效情况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4 个,涉及金额48,620,000元。
九、2018年度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41辆,其中:机要通信用车1辆、应急保障用车2辆、执法执勤用车31辆、离退休干部用车7辆。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37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2台(套)。
十、2018年度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无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
第三部分 专业名词解释
部门决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附件1: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
附件2: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附件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预决算公开工作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