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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检察机关推动出台规范性文件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时间:2014-01-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高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团市委,制定出台《天津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暂行办法》。办法共26条,明确了社会调查的工作原则、调查主体、调查方式、内容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移送、审查、使用,进一步规范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

  一、明确了社会调查的主体。办法规定社会调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负责。同时,将共青团等其他团体和社会组织,以及教师、律师等人员纳入可协助调查人员范围,解决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人员不足的问题,保证社会调查制度的落实。

  二、明确了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审查和使用。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被调查对象犯罪前后的全面情况,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面调查原则,客观、全面、真实反映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办法专门设计了调查笔录、社会调查报告等格式文书,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审查和使用也作出了详细规定,形成了统一、规范的操作模式。

  三、明确了社会调查的程序规则。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二日内,应当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二日内启动,社会调查报告在提请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送交执行机关时,应当随案移送。社会调查机关与社会调查人员对社会调查报告共同负责,办案机关对社会调查报告审查后,认为有遗漏的,可以要求调查机关补充调查的同时,也赋予了办案机关自行补充调查权,以提高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