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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查处金融犯罪典型案例-苏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时间:2015-11-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06年9月起,被告人苏某就职于某基金公司。2007年12月至2013年11月,苏某先后担任该公司均衡基金、蓝筹基金经理,负责股票投资的决策和操作。2009年3月至2012年10月间,苏某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基金股票交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使用其控制的“王某”等人的证券账户,先于或者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或者卖出130只股票,累计交易金额7.33亿余元,获利3652万余元。

  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苏某携相关银行、证券账户资料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侦查机关根据苏某提供的相关账户,冻结了银行户名为“王某”账户内的资金2800万余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4年6月3日对此案提起公诉。2014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00万元;冻结在案的银行户名为“王某”的账户内的全部资金予以追缴,其余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苏某退赔。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后进行非法交易的典型案例。该案犯罪时间近4年,交易金额和获利数额巨大。苏某长期从事证券行业,知晓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业操守要求,但在非法证券交易高利润的诱惑之下,心存侥幸,自认为犯罪行为与其正常执业行为混淆在一起,难以被监管部门和公司察觉,一次次越过“高压线”肆意攫取暴利。此类案件已多有发生,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人员的行业准入和执业监督,并加强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