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潘超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已于2019年7月26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移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查明案件事实和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本案被害人如果尚未到公安机关陈述被害事实、做过询问笔录,可等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次取证,也可主动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证据。 三、本案承办检察官:滕朝谦 联系方式:26360382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29日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津北检三部委代〔2019〕14号 朱美玉、王建全等人: 我院已经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潘超集资诈骗案一案的案件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告知你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019年7月29日 |